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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要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更是碰不得。近日,歙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两起非法伤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被告人赵某某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汪某丙三人更是因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不光被判处刑罚,还要赔偿5万元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公益损失。追悔莫及!
年1月下旬,已经75岁的赵某某为猎捕野生动物,在自家茶棵地里安放猎捕工具铁夹一个,在村背后山树林与油茶地搭界的地方安放铁夹一个。1月27日下午,在村背后山上猎捕到猴类野生动物一只,后赵某某自行前往山上将猴子放生。经鉴定,该猴类野生动物为猕猴,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采用禁用方法非法狩猎,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考虑赵某某已年满75周岁、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放生涉案珍贵野生动物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类似的事情,同样发生在歙县溪头镇汪氏三位老人身上。年12月28日,程某、张某(均另案处理)携带几只猎犬在山上狩猎,猎犬将一只野生动物追赶下山。正在山上干活的汪某丙听到村民喊话后,以为是野猪便赶下山来准备去打野猪。然而,进入野生动物所在的河道后,发现并非野猪,但为了能分肉,仍然使用竹竿敲打该野生动物。后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也闻讯赶至现场,手持木棍进入河道内,击打该野生动物并将其头部按入水中,导致野生动物最后死亡。
经鉴定,被杀害的野生动物为鬣羚,俗称“四不像”,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鬣羚属的基准价值为1万元,根据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规定,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涉案的鬣羚价值为5万元。
公诉机关在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人共同承担5万元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氏三人非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鬣羚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系共同犯罪。三人的行为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人起诉要求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判处汪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汪某乙、汪某丙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汪某甲、汪某乙、汪某丙共同赔偿野生动物损失五万元。
来源: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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